四、环境保护的例外条款——第20条(g)项的适用
在实践中,WTO成员方经常援引本项规定作为不履行WTO协议的抗辩。由于本项例外的立法原意在于保护环境,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“环保例外”条款。若援引本条,需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:第一,该措施是为了养护“可用尽的自然资源”;第二,措施与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“有关”;第三,措施与对国内的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。
(一)何谓“可枯竭的自然资源”
在“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”(US-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)中,上诉机构采取了变化的解释方法,认为虽然有生命的动物是可以再生的,然而严格地从字面上说不是可枯竭的自然资源,但从实际发生的情况看,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的变化,根据一些动植物的灭绝和濒危情况,上诉机构认为,海龟也应属于可枯竭的自然资源。且在金枪鱼案、鲑鱼案中某些鱼类也被确认为属于可枯竭的自然资源;换言之,可再生的动物可被纳入“可枯竭的自然资源”范畴中去。